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231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曾勇田,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骑龙街2号商住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587996XD。
法定代表人:黎昌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村8号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323592XY。
负责人:何林富,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商业大厦五楼5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758012。
法定代表人:魏国银。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曾勇田、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朱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