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县沙建镇建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629民初117号 原告:福建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内角村厚永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5980924C。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华安县沙建镇建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安县沙建镇建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7796490489。 负责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任村支书) 代理人:***,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福建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公司)与被告华安县沙建镇建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美村委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福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美村委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019391.91元;2.本案受理费由建美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1日,福海公司与建美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按法律规定,协商一致约定建美村委会将华安县沙建镇建美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道路工程,地点在华安县沙建镇建美村)发包给福海公司,约定合同工期为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4月15日。双方约定合同价为1097670.8元,后来验收通过审核结算实际结算价为1031582元,送审价为1031582元,核减数12190.09元,核定价值1019391.91元,双方都已在结算审核意见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该工程款。现福海公司已经按约定完成该工程项目,并且该工程项目也已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但建美村委会却没有按约定将所欠的工程款支付给福海公司,建美村委会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约。在庭审过程中,福海公司放弃要求建美村委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建美村委会答辩称:对福海公司的起诉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1日,福海公司与建美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美村委会将位于华安县沙建镇建美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道路工程)发包给福海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4月15日,签约合同价为1097670.8元。签订合同后,福海公司依约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4月10日验收合格。2018年8月26日,该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核定价值为1019391.91元,双方均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福海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福建省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华安县沙建镇建美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道路工程)《竣工结算价》(送审)、《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福海公司与建美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美村委会未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判决如下: 华安县沙建镇建美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9391.9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收6988元,由华安县沙建镇建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