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139号
原告:北京启昊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争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燕。
被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林。
原告北京启昊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启昊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启昊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启昊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