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2265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9部队,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桂花大道612号。
法定代表人:**,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德东路9号院2号楼三层31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9部队诉被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9部队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