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甬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甬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号10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才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峰,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昌亮,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西坞南路。

法定代表人:蔡烈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甬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13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甬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544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58元、执行申请费37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账户内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

2.另案限制了被执行人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宁波亿达钢化制品有限公司在宁波亿拓典当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投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波奉化力邦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力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奉化滨海力邦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宁波大运车业有限公司、宁波力邦民贷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广源财富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武岭桃源宾馆有限公司、宁波亿润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奉化信瑞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元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投资股权。上述股权暂时不宜处置。

3.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5辆汽车,但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4.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但上述房产另行设有抵押或有产权争议,暂不宜处置。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水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竺曼儿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