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0157号
原告: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佐镇沙锅村34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