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7741号
原告: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沙锅村34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清添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