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9044号
原告:北京建民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上坡村276号。
法定代表人:苑占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宝,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
被告: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2263室。
法定代表人:仲建军,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民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号院1号楼7层823。
法定代表人:黄建民,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建民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民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建民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民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民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宏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舰杰
书 记 员 云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