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8328号
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泽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功,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2263室。
法定代表人:仲建军。
原告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然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华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浩然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城建华夏公司名下价值1042035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浩然混凝土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浩然混凝土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总额为1042035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聂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