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1896号 申请人: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西(坦克博物馆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226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119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119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