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1895号之一
原告: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西(坦克博物馆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226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华夏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0元,由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薇
书 记 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