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6615号
原告: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院十区28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迟海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B座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柳超。
被告:北京宝鑫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03商业(丰收孵化器2565号)。
法定代表人:郭宝库。
原告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鑫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12日向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正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珂
书 记 员 李明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