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6615号
原告: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院十区28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迟海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B座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柳超。
被告:北京宝鑫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03商业(丰收孵化器2565号)。
法定代表人:郭宝库。
原告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鑫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12日向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正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珂
书  记  员   李明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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