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11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1号楼-1至11层101内10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迟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施亚兵,总会计师。
上诉人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元,减半收取1933元,由上诉人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范术伟
审 判 员 黄 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 心
书 记 员 孙思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