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3792号
原告: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1号楼-1至11层101内10层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80961813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街道**镇王***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5006217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实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