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领航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院十区**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冉文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领航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沙顺路**号院*号*层209。
法定代表人:安峰。
上诉人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本案所涉的工程并未实际履行;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并未约定争议的管辖法院是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另,原审被告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不在昆明市呈贡区,故,本案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具有该案的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北京领航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基于《建筑装修分包合同》提起诉讼,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开发区滇虹生产基地行政楼,属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玉春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代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