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3727号
原告:***,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辰筑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2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辰泰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19号34号平房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辰筑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辰泰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不服京朝劳人仲不字[2023]第5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