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辰筑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辰筑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黄河道影剧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0658号
原告:北京中辰筑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19号718传媒文化创意园1-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影剧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辰筑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影剧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辰筑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因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辰筑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67元,减半收取计12533.5元,由原告北京中辰筑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权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