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孙维军与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军与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1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2民初460号
原告**军。
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号楼G03室。
法定代表人韩绍元,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诉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