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越超、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57号
申请人:及越超,女,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群众,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8号楼5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韩绍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营副总经理。
原告及越超与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及越超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及越超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计11600元,由原告及越超负担。
审判长牛英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