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冶置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5民初1518号
原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8号楼5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韩绍元,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冶置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城西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美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置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08元,减半收取24954元,由原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程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宣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