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8民初3968号之二
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8号楼5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韩绍元,该公司经理。
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74元,减半收取计32437元,由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