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财保246号
申请人:及越超,女,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8号楼5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韩绍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及越超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道支行(账号:050900105003200000003)中的银行存款2050000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道支行(账号:050900105003200000003)中的银行存款2050000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申胜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江楠
书记员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