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2民初215号
原告:***,现住化德县。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被告: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人:**。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繁镇石龙街。
被告:***,现住: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
被告:景高,现住:山西省怀仁县。
原告*****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景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本案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完成,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