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

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与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924执2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晋0924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475710.4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 2.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开始,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所在地有车位已被本院查封,但是因为没有产权无法处置,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475710.46元未能全部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李泽青 审 判 员梁屹斌 审 判 员康小磊
书记 员张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