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924执27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和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盂县东宋村东宋花园小区一期工程有地下车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盂县东宋村东宋花园小区一期工程价值1492867.46元的地下车位。
二、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 员 李泽青
书记 员 张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