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3029号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向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大同市平城区御河东路852号和光同尘。
诉讼代理人:姚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东。
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诉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同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