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21民初209号
原告:**,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岱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阴县。
被告: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玉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玉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