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21民初209号 原告:**,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岱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阴县。 被告: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玉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玉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