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毕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2民初257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
委托代理人:吕江,***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毕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
法定代表人:尹毅,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5年8月11日出生,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县。
被告:**县科技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县东华山路**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21号出生,贵州省**县。
被告:贵州嘉丰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勇烈路泰联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4月28日,被告***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请求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0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县教育科技局、***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请求给予和解期限60天。2020年8月7日,被告**县教育科技局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请求追加贵州嘉丰建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作出(2020)黔0522民初257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贵州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通知单。原告****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12600.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6300元。
审判长汪霄朋
审判员刘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