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某某、黔西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2民初257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贵州省**县人。
委托代理人:吕江,***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毕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尹毅,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5年8月11日出生,贵州省**县人。
被告:**县科技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县东华山路20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21号出生,贵州省**县人。
被告:贵州嘉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勇烈路泰联大厦B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4月28日,被告***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请求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0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县教育科技局、***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请求给予和解期限60天。2020年8月7日,被告**县教育科技局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请求追加贵州嘉丰建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汪霄朋
审判员刘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