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651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嘉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勇烈路泰联大厦B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邓红英。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贵州嘉丰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5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449362.44元及利息,执行费16893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贵A×××××、贵A×××××车辆。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双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