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武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市武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绵民终字第1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榆,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武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武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逾期不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