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41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