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忧华体育用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宁市忧华体育用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宁市忧华体育用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25元,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胡桂全******
代理审判员盘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