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雕机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民终1267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886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金雕机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民终12671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3民初88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附双方签订的合同及会计凭证等其他证据,证实尚有10%结算款未支付,其中50%未审计,另50%为质保金,均不具备支付条件,属于未到期债权。本院遂向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未支付款项。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1296.7元、利息及迟延利息,未受偿31296.7元、利息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王 飞
书记员 杨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