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1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南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CHUN-HUICH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再审申请人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5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托肯公司申请再审称,1.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岗位被撤销,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托肯公司与***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托肯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无需支付赔偿金。托肯公司裁减人员并非只因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还因为发生了企业兼并收购,且兼并收购也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观情况”。2.***已经依法足额享受年休假,托肯公司无需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足额享受年休假(包括春节多休8天和***在2016年3月申请3天),托肯公司支付的工资也体现了***享受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在仲裁阶段主张已休5天、未休5天,但一、二审却判决托肯公司需支付7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一、二审判决超出仲裁申请。据此,托肯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托肯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托肯公司向***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因此,托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审查托肯公司解除与***之间劳动关系的事实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托肯公司因严重依赖石油企业,客户采购数量下降,导致该公司业务大幅下滑并出现严重亏损,后被其他公司并购及进行组织架构整合而发生企业裁员。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且这种客观情况要达到致使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程度,但是对于企业主观可控的,为适应市场变化需要而主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发起的裁员,不应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托肯公司主张其经营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如经营遭遇严重困难、生产经营情况恶化被迫进行组织架构调整等,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中的“客观情况”。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托肯公司以该条规定为由解除其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托肯公司主张根据《年假制度》规定,春节假和年休假是包含关系,但该主张与已查明事实不符。由于***在申请仲裁时请求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为4933.35元,二审判决认定托肯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917.06元,并未超出***申请仲裁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