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2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南翔一路66号。
法定代表人:CHUN-HUICH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跃,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台巨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北环路28号B座302自编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3498号之一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广州台巨五金有限公司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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