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当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当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骏路17号自编一栋2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南翔一路66号。
法定代表人:CHUN-HUICHEN,职务:企业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婷,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传宝,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当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肯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4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当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托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婷、臧传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改判驳回托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托肯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3.判令因托肯公司滥诉诬告导致当口公司、***的损失费1元并公开道歉。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损害了当口公司、***的合法权益。1.当口公司、***发布的朋友圈只对其几个员工可见,没有侵犯到托肯公司的名誉权,托肯公司的社会评价没有因该条朋友圈而降低,一审法院对当口公司、***2021年5月19日发表的“托肯恒山无赖公司,恶意拖欠加工款2年了!车间做的标牌还要耍赖克扣!我不给任何人添麻烦,只在人多车多地方转!希望有同样被这无赖公司拖欠的一起团结起来,拿回我们的血汗钱!”及所附图片上汽车侧面上所贴的“托肯恒山赖皮公司拖欠加工费一年多”标语中的“无赖”、“赖皮”也理解为明显带有辱骂性质的贬损性语句。当口公司、***发布该朋友圈起源于托肯公司恶意拖欠当口公司、***不干胶加工款本金38万多元快2年了,在讨要加工款期间托肯公司曾几次承诺付款,但快到承诺付款时间时却又找各种借口不付,且不说这则朋友圈是当口公司、***诉说的事实,“老赖”一词的用途以及所代表的意思其实早已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当中,“无赖”“赖皮”“老赖”这基本都属于大家耳熟能详的方言了,这三个词给大家的理解也是“不值得信赖”的意思,当口公司、***作为普通民众,是用其个人的知识对托肯公司的行为存在拖欠加工款的感官评价,也并非属于捏造事实。微信朋友圈本质上属于私人的平台,有发表言论的自由,更何况当口公司、***在发朋友圈发送时,设置了这两条朋友圈只对“托肯”这组联系人可见,传播范围只限于托肯公司的几个员工里,不存在扩张的范围,没有社会流传性。2.一审法院依主观意识审判本案,不了解网络文化知识,不完整理解整句话的意思,断章取义,歪曲当口公司、***在2021年6月9日在朋友圈发的内容,“就是这家3桶油的供应商,却恶意拖欠我们加工款快2年了,看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还是你们美国粑粑公司的规定大!人生第一次立案,非常感谢朋友的专业意见和指导”中的“美国粑粑公司”也被当成明显带有辱骂性质的贬损词。当口公司、***在一审庭审上已经做过解释,因托肯公司属于美国都福公司的子公司,而托肯公司又多次以美国都福公司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支付,所以才有这样的对比词出现,整句话应该非常容易理解,无半点贬损的意思,在网络用语中“粑粑”意为“爸爸”,也是父亲的意思,在2017年6月27日700多万粉丝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上都将这三个词一起用为标题,千万粉丝的广州日报也在2015年1月25日将“粑粑麻麻”用作标题,这些词都是因为和这些称呼同音,此类称呼已经在网上流行很久了。一审法院没有调查和实证,没有学习和了解新的网络常识,只依主观意识判断理解,是对当口公司、***的不公。3.其证据只是当口公司、***朋友圈及车辆上标语的内容,却没提供其社会评价降低或损失的证据。而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守合同重信誉企业”公示系统显示,托肯公司在2021年根本没申请“守重”称号,正是因为其不诚信,所以根本就不敢申请,不敢签承诺书。另据“信用中国”官网信息公示:托肯公司在2020年6月29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罚,由此可见,是因其违法乱纪,不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自损信誉,才造成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相关企业不下订单或不与其合作,而非由于当口公司、***的朋友圈发送内容所导致。二、当口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1.一审法院不顾事实,不注重证据。当口公司、***在庭后说要提供新的证据(证据1,6),可是法官只说这个算不上证据,数据是可以修改的,没必要交了,等于未审先判了,对当口公司、***来说不公平公正。2.一审法院没有完全了解案情,也没有给当口公司、***充分陈述机会,不考虑当口公司、***的答辩状,只依庭审时的陈述。因当口公司、***是自辩,经验不足,所以对流程不是太懂,几次发言反应有点慢,都被法官打断,也不给当口公司、***对托肯公司的陈述有疑问的地方进行反驳和答辩,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当口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该朋友圈的内容只设置了“托肯”这组联系人可见,而这组联系人只有十几人,都是托肯公司的员工,该条朋友圈受众范围十分有限,对托肯公司的影响基本没有,托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所以达不到侵犯托肯公司名誉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其要求支付律师费和受理费等毫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托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书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但完全忽视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既然托肯公司认为当口公司、***所发的朋友圈有侵犯其所谓的名誉权,为什么没有向微信官方客服投诉或通知?为什么当时报了警,不向民警投诉告知?当口公司、***发表朋友圈至一审开庭前都没有收到托肯公司任何要求做出解释或删除的通知。托肯公司是对当口公司、***抹黑和恶意起诉,构成对当口公司、***的污蔑和指责,并想以此为由达到让当口公司、***接受其和解前诉其拖欠加工款案的企图。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口公司、***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支持当口公司、***的上诉请求。
托肯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口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二、当口公司、***确存在侵害托肯公司的名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理应向托肯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托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当口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托肯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包括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相关侵害托肯公司名誉权的内容;2.请求判令当口公司、***向托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包括通过广州市市级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电视台以广播方式向托肯公司道歉,在其微信朋友圈持续十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为托肯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须经法院审核;3.请求判令当口公司、***共同赔偿托肯公司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经济损失8万元;4.请求判令当口公司、***共同赔偿托肯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公证费用1600元、律师费20000元;5.请求判令当口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当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口公司曾于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为托肯公司提供不干胶加工服务,双方就费用结算发生纠纷,托肯公司拖欠当口公司、***加工款未及时支付。微信昵称为“当口广告”、微信号为“dangQ8”的微信账号于2021年5月19日发布微信朋友圈信息,文字内容为:“托肯恒山无赖公司,恶意拖欠加工款快2年了!车间做的标牌还要耍赖克扣!我不给任何人添麻烦,只在人多车多地方转!希望有同样被这无赖公司拖欠的一起团结起来,拿回我们的血汗钱!”所附图片一为托肯公司大门照片,图片二为一辆汽车侧面贴着横幅,内容为:“托肯恒山赖皮公司拖欠加工费一年多”。后又于2021年6月9日发布微信朋友圈信息,文字内容为:“就是这家3桶油的供应商,却恶意拖欠我们加工款快2年了(表情包“弱”),看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还是你们美国粑粑公司的规定大!人生第一次立案,非常感谢朋友的专业意见和指导。”
一审庭审中,***确认是其通过该微信账号发布了上述两则微信朋友圈信息且目前尚未删除的事实。另外,***确认其确实驾驶张贴了上述横幅的车辆经过托肯公司门口。
以上事实有双方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双方对本案发生的事实争议不大,主要争议是当口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托肯公司的名誉权。从***发布的微信朋友圈信息来看,当口公司、***在该两则信息中使用了明显带有贬损性的语句“无赖”、“赖皮”、“美国粑粑”等,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这些语句明显都带有辱骂性质,对托肯公司拟人化贬低,降低了托肯公司的社会评价,对托肯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故托肯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应删除案涉朋友圈信息。
对于托肯公司主张的当口公司、***向托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包括通过广州市市级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电视台以广播方式向托肯公司道歉,在其微信朋友圈持续十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为托肯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须经法院审核,考虑到涉案微信账户名为“当口广告”,且该微信号联系人有包含托肯公司在内的当口公司的合作伙伴,故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号也是当口公司的微信号,托肯公司要求当口公司、***共同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赔礼道歉的范围,结合当口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及在汽车侧面张贴横幅并驾驶经过公众场合的侵权事实,托肯公司主张通过广州市市级报纸刊登公告并在当口公司、***微信朋友圈持续十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基本与当口公司、***的侵权范围相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当地广播电视台以广播方式道歉所主张的范围不明确,且已在市级报纸登报,广播方式实无必要,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托肯公司主张的当口公司、***共同赔偿托肯公司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经济损失8万元及当口公司、***共同赔偿托肯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公证费用1600元、律师费20000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当口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性、侵权范围、托肯公司因当口公司、***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维权的合理开支以及托肯公司本身拖延支付当口公司、***的加工款,有一定过错在先等因素,酌情确定当口公司、***应向托肯公司赔偿合理维权支出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当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即日删除案涉微信昵称为“当口广告”、微信号为“dangQ8”的微信账号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及2021年6月9日发布的两则微信朋友圈信息;二、广州市当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案涉微信昵称为“当口广告”、微信号为“dangQ8”的微信账号发布道歉声明的朋友圈信息,该道歉声明存续时间不少于十日,道歉声明内容应先经一审法院审核;三、广州市当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广州市市级报纸刊登道歉声明公告,公告费用由广州市当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道歉声明内容应先经一审法院审核;四、广州市当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名誉损失赔偿及合理维权支出损失共计5000元;五、驳回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广州市当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已预缴,一审法院不再退还,限广州市当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当口公司、***提交了:证据1.朋友圈分组权限(有原件,当庭展示手机),拟证明朋友圈只限于该分组,发布的信息没有广泛传播;证据2至证据4.网络词“粑粑”的解释说明(有原件,当庭展示电脑),拟证明“粑粑”不是贬义词,没有任何贬义含义;证据5.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有原件,当庭展示电脑官网),拟证明托肯公司原本就有不诚信的行为;证据6.(与证据1结合)朋友圈照片查看权限(无原件),拟证明这是官方说明,根据分组选择可见的朋友,发布的信息仅有分组的人可见,发布后不可以修改的。托肯公司质证称:证据1至证据5有原件,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1的合法性不确认,证据2至证据5合法性确认。关于证据1,当口公司、***所备注的是其单方备注,当口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人员的身份属于托肯公司的员工,该备注中也有非托肯公司的员工,当口公司、***所发送的朋友圈在其发送之后就已脱离其管理和控制,在未删除前均有相关人员能够查阅或者转发,甚至可以截图,当口公司、***实际上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不排除可见的朋友中有人员会利用该朋友圈的内容去损害或者报复托肯公司,损害托肯公司的利益。而且当口公司、***从其发送后至今仍未删除,在一审判决后仍未删除,可见朋友中的人员也存在像当口公司、***所说的岗位变动或者离职、入职到其他公司,这也说明这种事实也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对证据2至证据4的证明内容不确认,因为该词语应当在结合其陈述的语境中进行全面理解,实际生活中将该词语也有表述为是“粪便”的这种可能性,同时,其所发送的朋友圈以及所驾驶的车辆中,将该词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同时描述,描述的语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还是你美国粑粑公司的规定大”,这种表述也带有民族感情的成分,也会对相关不特定人产生误导,或者产生不正确的利用民族感情的引导。关于证据5,当时与当口公司、***发生民事纠纷时,是因当口公司、***与托肯公司之间进行经济交往中所提供的对账材料不完整,以及相关材料存在单方制作,而导致托肯公司对其加工款进行对照有相应的这种沟通的事实,但是在判决书没有作出之前,托肯公司认为该案并不是像当口公司、***主张的一定是由其上诉胜诉而导致认定托肯公司无奈,这也是当口公司、***先入为主的一种带有个人感情的主观判断,并且当时当口公司、***是提出要威胁托肯公司,如果托肯公司不支付其货款,其将通过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的形式,来要求该系统对托肯公司的重合同守信的资质进行撤销,托肯公司认为这个行为也是当口公司、***在没有相应的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而作出的,对托肯公司利益的损害。证据6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核实,都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当口公司、***虽上诉称应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托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因托肯公司滥诉诬告导致当口公司、***的损失费1元并公开道歉,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当口公司、***与托肯公司发生纠纷,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在双方矛盾未解决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使用的“无赖”、“赖皮”、“美国粑粑”等词语明显带有贬义色彩,客观上会对托肯公司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当口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广州市当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庆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燕玲
廖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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