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失 信 决 定 书
(2017)浙0402执18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干生、南昌市锅炉设备安装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干生、南昌市锅炉设备安装公司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失信情形。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失信被执行人徐干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40××××××××)、南昌市锅炉设备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1585424597,法定代表人:喻斌)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该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