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锅炉设备安装公司

南昌市锅炉设备安装公司与郑州烜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30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锅炉设备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吁明
被执行人郑州烜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民四终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郑州烜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共计21.4408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昌市锅炉设备安装公司与郑州烜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