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承执裁字第46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向其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