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3872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桃**西山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554466400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意,河北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