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828民初346号
原告邵建枝,女,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凤凰南路汽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55446400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3月24日生,满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邵建枝与被告恒远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恒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建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恢复土地原状、能够耕种。2、要求被告赔偿未按时恢复土地原状误耕一年的经济损失3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我与被告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约定将我的承包地给被告为龙源风电公司桐风风电场修护坡做场地,被告一次性支付给我占地补偿费12000.00元,同时协议约定被告恒远公司于2017年耕种前必须恢复土地的耕种,将地内的石头、砖块、水泥块清理干净。被告按协议交付补偿款,占用了我家的承包地,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恢复占用我的土地,我多次找为我们原来进行调解的法官,催促被告恢复土地,但时至今日没有恢复,致使2017年未能耕种,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尽快恢复土地原状,以保证2018年能按时耕种,赔偿我2017年损失3000.00元。
被告恒远公司辩称,我们占用原告的土地是事实,当时我们已经给付了补偿款,用完后我们已经雇佣当地人进行了清理,具体清理到什么程度我没有到现场看。我们同意为原告清理土地里的石头、水泥块、砖块,但不同意支付赔偿款,因为原告没有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占地补偿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照片5张结合原、被告诉辩陈述,本院综合分析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为了给龙源风电公司桐风风电场修护坡,擅自占用了原告的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并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做工作,双方于2016年9月10日达成了《占地补偿协议书》,原告***撤诉。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恒远公司一次性给付***占地补偿款12000.00元,占用了原告位于三××村新××八十亩地的承包地,作为龙源风电公司桐风风电场修护坡用。但使用完后被告恒远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将占地范围内的石块、砖块、水泥块清理干净。该地块四至为北至道,南至原告其他耕地,东至风电护坡根基下,西至***耕地,共计面积为1.3亩的土地面积内有石头块、砂子、砖块、水泥块未清理干净,需要清理。对于上述事实,被告恒远公司认可并同意为其清理,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原告主张因为被告未对占用的土地进行恢复,影响了2017年耕种,要求赔偿损失3000.00元的问题,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既不承认原告2017年对耕地未进行耕种,提出原告2017年从未找过被告要求恢复土地,也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认为原告根本不存在有损失。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和针对被告的辩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土地未能进行耕种和损失3000.00元的计算依据,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损失数额无法认定。原告在证据充分时可以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邵建枝与被告恒远公司因龙源风电公司桐风风电场修护坡占用使用土地,双方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签订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书,被告占用使用了原告的承包地,使用完后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对占用的土地范围内的石块、砖块、水泥块清理干净,未及时将使用的土地恢复原状,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未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对使用土地范围内的石块、砖块、水泥块进行清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清理占用土地内的石块、水泥块、砖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对损失的数额未提供详细的计算依据和确实充分的证据,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确认,可以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邵建枝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三义永乡三岔口村十八组八十亩地地块的承包地面积1.3亩内的石块、砂子、砖块、水泥块清理干净。
二、驳回原告邵建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