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5085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保全费5000元(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