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561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塘人民东路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152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另寻搜集证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