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太湖国际颐养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48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人民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太湖国际颐养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建工公司)与上诉人江苏**太湖国际颐养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庄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湖庄园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3日、2022年6月24日、2022年7月6日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均未予缴纳。上诉人武进建工公司提起上诉后,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进建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太湖庄园公司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江苏**太湖国际颐养庄园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33元,减半收取24966.5元,由上诉人武进建工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 军 书 记 员 巢 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