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91民初2953号之三
原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义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莫干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丰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丰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义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2025年3月14日,原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18元、减半收取5759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79元,由原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