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4897号
申请人:江苏武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兴市雅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武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雅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武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宜兴市雅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4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武某公司以某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武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宜兴市雅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4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武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