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2574号
原告:泊头市德恒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岩,经理。
被告:吉林市恒达金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白山乡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丛柏玲,经理。
泊头市德恒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恒达金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泊头市德恒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德恒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