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229号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冯玉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胜,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岱泽,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恒达金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白山乡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丛柏玲。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恒达金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