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2执259号
吉林市恒达金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的(2020)吉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达金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2)吉民终98号判决书,被执行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应按判决书履行以下义务:1.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给付吉林市恒达金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0,334.08元及利息;2.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给付吉林市恒达金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用夹具费合计26,002,143.23元及V60项目库存制成品货款238,962.98元。本院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吉林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3万元,后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银行承兑汇票1074万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4186.00元。被执行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